1、在实施
行政处罚之后,针对已经构成
犯罪的
违法行为者,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倘若某一行为已达到了犯罪程度,则不能用行政处罚来取代
刑事惩罚。
3、行政处罚乃是行政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法对那些曾严重违规违纪于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采取减少其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法定义务的严格措施进行惩处,这并不影响对这些违法
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的深入
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二)
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无期
徒刑; (五)
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
罚金; (二)
剥夺政治权利; (三)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