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开设赌场罪
量刑方面,以下情况被视为
情节严重:其一是开设赌场获取的抽成收益达到人民币3万元或以上的实质性
犯罪行为;其二则是赌资总金额累加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恶劣行径;
第三种情况是直接参与赌博活动的人员数量突破120人次大型赌局;
此外还有建立和运营赌博网站后,透过提供平台给他人进行有组织的赌博活动,所产生的不当利益达到人民币3万元或以上的
违法收获;还有一种则是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红,且其
违法所得也达到人民币3万元或以上的
非法获利行为;
最后,勾结、包装、雇佣下线
代理人,并由下线代理人实际接纳投注,并且被招募的下级
代理所获取的投注资金达到
犯罪标准也是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