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停产情况下员工薪酬发放问题的现行规定如下:首先,若发生因业务季节性调整等短期因素导致的停产停工现象,例如:以每个自然月份(1日至最后一天)为一个周期进行薪酬支付。在此情形中,若于当月15日期起发生停产现象,则由停产之月15日至该月月末期间的薪酬应依照签署
劳动合同时所确认的具体标准予以发放。也就是说,在停产停工期段,如果由于企业自身方面的原因而非员工个人行为所致,通常会将此期间视为员工仍保持在职状态且无需扣除相应薪酬。其次,倘若发生超过一个
工资支付周期的长期停产现象,如依旧以上述周期为例,假设上个月15日即已开始进行停产准备工作。若在此时
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力,自本月1日开始,企业便可依据当地政策与
法规的具体规定,有权利停止按劳动合伺中所约定的方式支付员工的薪酬,转而按照当地相关标准计量停工期间的薪资待遇。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