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作者的薪酬福利由
派遣单位全权负责,提供。所谓
劳务派遣乃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
劳动者签署劳动契约,并将其派遣至用人单位处开始工作,使受派劳动者能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之下,接受监督,同时进行工作。在此过程中,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对独立,为劳务派遣工作的主要特点之一。在常规
劳动关系的实践中,各大企业通常直接雇佣和使用劳动力,负责支付相应的
工资报酬,然而在劳务派遣情况下,尽管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了劳动契约,但实际上真正使用他们的则是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的特性可以概括为:
第一,劳动力的雇佣与任职相分离,这是劳务派遣的核心特点。
其次,在劳务派遣的关系网中,涉及三个主体:分别是劳务派遣机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均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去履行,而在大多数国家的
劳动法律
法规中,已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及用人单位应单独或是共同承担如同常规劳动关系的雇主职责。
此外,劳务派遣的协调环节中还涉及一系列的合同事宜,其中包括了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派遣服务协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
行政部门依法申请
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
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
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