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
交通事故发生后,
行为人并未能立即在事发现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报案,而是决定事后再行请求相关部门处理的,那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作为重要案件档案予以详细记录,并且会在收到请求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此做出是否受理的决策。同时,当事件人在提出此类申请之后的十天之内,也必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充足的交通事故
证据作为附件。关于关于扣押车辆的法律依据以及要求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现场调查的需要,有权
暂扣事故车辆,以便于进行进一步的现场勘查与检查及取证工作;但在执行过程中,要确保车辆妥善保存,防止对
公共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危害”。具体而言,这个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警方派遣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所需时间为5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嵌套20天以确保完成各类检验鉴定事宜。如果因为某些特别原因而需要延长此期限的,仅需获得
设区市级别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便可再顺延10天。最后,在所有的检验鉴定工作全部完成后的第五天内,需告知
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以及
机动车行驶证,所以整个流程大约需要40天的时间。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
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