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能获取到完整
购房合同的情况,我们提供以下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首先,若开发商坚决反对将合同交付予
购房者,如此情况下,您可依法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提出举报
申诉,并请求其督促开发商立即提供相关购房合同;
其次,若是因为个人原因导致合同遗失,则需依据房屋交易手续的当前阶段来选择适当的补救策略。举例来说,若已完成预定销售登记且同时办理了银行
按揭业务,那么就需要在当地报纸发出
合同作废公告,待满三个月后,再前往预先销售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先前签署的合同,随后便可重新与开发商订立新合同,并再次进行预定销售登记手续,另外还需与负责贷款事宜的银行签订一份相应的变更协议。在此过程中,购房者以及开发商均应妥善保管全套购房合同。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
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
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
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
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
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
代理人办理。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下统称为
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
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