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现行
法规中,对于
拖欠货款的利息问题做出了如下具体的法律规定:第一,根据相关法律条文,
借贷关系中的借款双方针对利息所达成的任何约定,若其数额超出了借贷关系成立之时一年内的贷款市场平均报价利率的四倍以上,将受到我国法律不再予以保护的限制。而第二种情况则为借款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尚未达到借贷行为始创时一年内的贷款市场平均报价利率的四倍。在这种情形下,
出资方有权提出请求,令借款方按照事先约定好的利率来支付利息,人
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亦将支持这一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