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在法律、
法规及规章等法律文件中未规定某类特定
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度,那么对于涉及到非经营领域的自然人违法行为,若罚款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元或以上,以及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或以上,可认定此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而对于涉及到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违法行为,若罚款金额达到人民币3000元或以上,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或以上,亦可认为此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二)如果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法律文件中,针对某一类特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的最高额度(包括具体罚款金额和
违法所得的百分比或倍数等规定),当罚款数额超出最高额度的百分之五十(包含百分之五十)之时,即可认定此款为“较大数额罚款”。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涉及到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若罚款金额未达人民币1000元或以上,或者涉及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若罚款金额未达人民币3000元或以上,均不能视之为“较大数额罚款”。
(三)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问题,如果不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及国务院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此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这些特殊规定。
(四)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果
行政机关认为确实有必要调整罚款的数额标准,无论是提高还是降低,都应当事先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通过,并且在向社会公布满30天以后才能予以实施正式推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的
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