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申明的是,用人单位在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进行
工伤伤残鉴定的过程中,绝对禁止寻找任何形式的关系干预。若在
劳动能力鉴定环节出现了提供
虚假检测结果的行为、出具虚假诊断证明以及收取
当事人财物的情况,相关组织或个人将面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下达的严厉整改指令以及相应的罚款惩处。如情节特别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
刑法,招致
刑事法律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