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权化整并政策所规定的
拆迁赔偿标准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即根据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
使用权证书以及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所提供的房屋测量数据作为基准进行的费用补偿;另一方面由
拆迁方支付因拆迁而产生的临时住房补偿费用;
最后则包括设立于拆迁过程中的房屋拆毁激励性补偿费用。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