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行的银行账户资金遭到
司法机关划扣,极有可能是因为
当事人未能清偿其借予他人之贷款
债务。在此情况下,相关方可能已向地方法院提
起诉讼并申请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使得贵行的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得以直接用以偿还该笔贷款债务。
值得注意的事项在于,欠债未还原本仅属民事
法律关系范畴内的问题,并不在公安机关法定
管辖权限之内,因此在这样的情势中采取
报警手段并无实际意义。
然而,当事人双方仍然具有协商和解处理此类矛盾之事的可能性;如果协商未果,也可以选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切实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来解决这一债务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执行措施后,
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