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完毕后的
刑事判决定于其生效之日起十五至二十个工作日之内依法履行。依照法制章程,在
刑事判决书生效以后,须在十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执行。此项判决能否顺利实施,取决于案情是否存在上诉、
抗诉情况。如果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抗诉,则该判决即告生效。而当事人上诉与抗诉的期限,法律规定为五日至十日不等。一旦
判决生效,人
民法院就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将
判决书交付有关部门负责履行相关任务,由此便可解释为何实际执行的时间通常落在15至20天的范围之内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
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