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业主委员会或者超过20%的业主提出请求,证明需要进行业主委员会成员变更的,那么此事项应当交由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议,并且必须以
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业主大会做出的各项决策都需要有至少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与,且需得到与会业主的投票权半数及以上的赞成方可生效。与此同时,这些决议还需以书面形式再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唯有按照上述诸多程序行事,罢免业主委员会或主任的行为方能被视为合法有效。同样地,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亦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实施,然而参加者亦需达到50%以上人数;若同意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的票数超过参会者的半数以上,那么罢免行动即可获得成功。业主大会有责任公开披露业主大会的投票结果,并向其主管部门汇报备案。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