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导致建筑物损害的
赔偿标准,主要是参照
道路交通事故中对
财产权益造成的直接损失,这种损失往往表现为车辆及随行财物的损失、车载货物的损失,以及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产生的费用等等。对于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的车辆、物品、设施等等,应当尽可能予以修复;若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则需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相应的折价
赔偿。另外,如果因交通事故致使牲畜受伤乃至失去使用价值甚至不幸死亡的,也应当进行折价赔偿。具体来说,有如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
财产损失:这部分的概念主要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直接财产损失折抵金额,同时还应该考虑到诸如现场救援(险)和
人身伤害善后处理所需的支出,但是并不包含任何由停工、停产、停业等原因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
2. 设施:这里的“设施”是指与道路安全相关的设施,以及在道路及其周围地区的其他各类设施,例如电力设施、水利设施、房屋、树林等等。
3. 修复:当因事故受损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存在修复可能性的时候,我们应首要考虑进行修复工作,以期恢复原貌。在选择修复方式的时候,既要优先考虑在当地进行修复作业,也要尽最大限度地达到原来的功能、形状和价值水平。
4. 折价赔偿:如果因事故导致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设施等,需要采取折价赔偿的方式进行处理。此时,应对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格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来确定最终的折价
赔偿金额。
5. 牲畜受伤但未丧失使用价值的,我们应该首先考虑就在原地进行治疗;若是受伤严重以致丧失了使用价值,或是因为事故死亡的,经过相关部门的评估、鉴定之后,再按照实际情况做出合适的折价赔偿决定。
6. 实物赔偿: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与受损害物品种类、品质相似或者相当的实物进行赔偿的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