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任何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户外环境中面对超过35℃的炎热气象条件以及无法有效地将工作空间温度控制在33℃以下的情况下,都应得到应付的高温津贴作为补偿。这个高温津贴的具体金额将会根据有关政策来定夺。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
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