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如《
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等,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
犯罪活动的房产问题时,有权进行适当的冻结措施。在实施房产冻结程序时,公安机关通常会首先向涉案人员本人发送通知,同时如果涉案人员为
未成年人士,警方亦有权直接通知其
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或其他成年人亲属知晓此情况。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任何涉及
财产保全的强制手段(包括财产查封、扣押及冻结),均需及时地告知被采取保全行动之
当事人,以便其及时采取必要的保全和应对措施。若财产目标人为自然人,则公安机关应将涉及之补救信息通知该人本人或已成年的
直系亲属,并要求其在冻结程序操作期间来到现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规定: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
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