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偿还全部贷款时,住房仍然可以作为
抵押物进行再次贷款操作,然而必须在部分特定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方可施行。在已确立的原有
抵押贷款规范的基础之上,尚需要另行满足以下具体的附加条件:
1. 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明晰无误;
2. 该房产必须具备充足的剩余价值;
3. 房屋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年;
4. 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所有相关条件。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
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