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行为仅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畴,并不构成
刑事犯罪。
当事人在缴纳相应罚款之后即可获得自由释放,因此应该仅是遭受了罚款的严厉
处罚,并未附加任何其它形式的惩戒措施,如
拘留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非法性交易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
刑法,且刑期已满五年;或经劳动改造教育后,刑期届满三年后;或是曾于三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的
行政处罚,以及在过去一年内接受过一次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买卖淫秽活动行为的人,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劳动教养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