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若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突感严重疾病并最终死亡或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身故者,应被确认为
工伤案件,并依据特定的
工伤标准给予相应的
赔偿补偿。对于此类因公伤亡人员,其
近亲家属有权依以下
法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得相关补偿:
(一)
丧葬费用
补助金,金额等同于6个月期限内的本地区前一年职工平均
工资。
(二)供养亲属之
抚恤金遵循以下原则发放给因工而死的员工生前主要经济支撑与生活来源的无
行为能力之人,发放比例如下:配偶每月获发职工本人工资40%,其余每位亲戚享有30%,孤独老人或是孤儿则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额外增加10%。凡经过核定的各个供养亲属所获得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已故职工生前的工资水平。
至于供养亲属的确定范围,则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明确规定;
(三)一次性的工亡
补偿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
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