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相关
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标的主要表现为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则转让过程将需要按照税
法规定缴纳
土地增值税。但对于多次进行转让行为的情形,现行法规尚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仅仅由于该等转让行为未能引起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改变,便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转让。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