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首次拍卖流程未成交后,将价格下调至原价格的10%到20%,进行第二轮的拍卖活动;若再次流标的情况出现,需进一步将价格降低至原价格的10%至20%,以此类推直到进行第三次的拍卖活动;如若最终还未能成功拍卖这一资产,且债权方亦表示同意折现处理,则应按照第三次拍卖时所设定的保留价,将该资产折现后抵充给
债权人。
《关于人
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
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