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
雇佣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规定。如涉及到自然人及其他主体间所产生的劳务
服务合同,倘若
提供劳务的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他方遭受损害,那么由此产生的
赔偿责任将被赋予接受劳务的一方。
同时,企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标准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安全保障,以及按规定支付员工
加班工资和
绩效奖金也是其重要义务之一。在此类合同中,劳动力输出方仅需履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口头或者书面协议,按照既定的服务内容为用工方提供所需服务即可。
然而,这并不代表劳务方与用工方存在附属关系,也不意味着用工方有权对劳务方进行直接管理或存在支配相关
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