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对于
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类型资产的冻结期限通常为六个月;而对于不动产或动产的查封,其时间长度则不能超过一年;针对其他
类别的
财产权利进行查封和冻结,期限同样受到限制,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但是,如果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特殊规定的话,那么上述期限将不适用。在此基础上,若
申请执行人提出延长冻结期限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在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期限满之前完成续冻手续。续冻期限的长度也存在限制,不能超过第一批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