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若出现
劳动纠纷,
劳动者有权与雇主进行平等协商,亦可寻求工会或其他非官方机构的协助,以共同协商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或者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未得到严格遵守,则可以向调解组织寻求帮助并申请调解服务;
同时,对于坚持不愿参与调解、调解失败以及调解成功之后仍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责任的情况,可以进一步转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处置。如果对
仲裁结果不满,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特殊条款规定之外,都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如果仲裁结果的一方
当事人在法定时期内既没有对此提起上诉,亦且未能实现仲裁裁决中设定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便可以向人民法院
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采取
强制措施予以保障。
至于因签订
集体合同出现的争议,若经过各方平等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地的劳动
行政部门有权组织各方面的相关代表进行联合协商,以期最终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办法。而关于如何解决因履行集体合同引发的矛盾,当事人若四处寻找协商途径却仍旧无果,则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若对仲裁结果不满,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仍有权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
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