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结婚前购置的房产,且其贷款在婚后由男方父母偿还,除非一方或双方签署了特定协议,否则该房产并不被认定为是夫妇双方拥有的共有财富。如果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贷款都由男方父母偿还,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男方父母对夫妻二人的
赠予行为,通常归属于男方的
个人财产范畴,除非是双方明确约定,将其视为共有的资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