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保持完整状态的期间内,所获取到的拆迁
安置房理当属于夫妇的
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对其另有书面的明确协议。若以整个家庭做为单位予以发放的拆迁安置房或者本身就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则该等拆迁安置房应当归属夫妻共有的范畴。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