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领域中,关于
人身损害的案件
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依
法规定,民事权利主体若需采用法律途径进行自我保护时,需在行使上述权利后的三年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然而,如遇有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则应遵循该规定的期限为准进行处理。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如果
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遭受伤害的日期距离现在已经超出了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就失去了对于该权益的进一步保护权利。但假如在这个时间段里出现特殊情况,权利人仍然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请求并呈交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予以延长保护期。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