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涉及到因
道路交通事故而导致人员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情况时,
赔偿范围应当包含对于被
抚养人的生活费用的支付。被抚养人可以是尚未成年的子女,也可以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关于此项费用的具体
分配比例会因
扶养人本人是否同样
丧失劳动能力而有所区别。
2.在确定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具体数额时,需要考虑到扶养人自身的劳动能力状况,并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基准进行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
残疾赔偿金或者
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