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交通事故损失的理赔过程中,对于受损车辆选择何地进行修复,并无特定的强制规定。通常情况下,需各方
当事人(即保险人、
被保险人、
受害人和维修企业)共同展开平等协商,从而确定合适的修理地点。一旦
机动车交通
意外事件发生,应由以上四方当事人根据事故中所造成车辆损坏程度的具体情况,共同决定车辆的维修地点、维修项目、维修方式以及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等事宜,这种协商过程中的共识具有类似于合同的
法律效力。
对涉及车辆损失
赔偿的交通事故,依法依规依赖于事件本身的客观事实与因果关系进行责任判定。若经判断确有
责任人存在,则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派遣专员前来处理,随后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同时等待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损伤评估及核算合理的修理费用,酌情出具《
定损单》,再将受损车辆送往指定的修理工厂进行处理。事实上,一般的车辆损伤定损流程通常发生在事故车辆真正开始修复前,然而实际的维修费用或许会比预定的定价更高或者更低。因此,由保险公司负担意外超额的维修费用无疑更加公正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
财产损失,并且基本
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