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售车辆后未收到余款的情况,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首先,及时与买方进行协商,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
其次,如果买方仍然无动于衷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可在
诉讼之前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使对方无法擅自转让该车辆;
最后,若通过以上方式仍未能解决问题,则应采取法律手段提起
民事诉讼,并在
胜诉之后,依法
强制执行该车辆,将所得拍卖款用于偿还
欠款,或者直接以车辆抵偿所欠
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
机动车等的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
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