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
申诉裁判或仲裁中的
执行程序进行中,并不允许中止或暂缓实施
执行措施。无论是对申诉裁判或仲裁的审查阶段,还是在针对申诉裁判或仲裁的复议过程中,都不会出现暂停执行的情况,除非
被执行人及其关联方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并提出具有
法律效力的
担保申请,以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暂停执行相关的处分决定。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
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