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讯问结束后不超过十二个小时;但在特殊且严重的案件中,若需采取
拘留或
逮捕措施来继续深入调查,那么此类情形中的
传唤和
拘传间隔时间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而根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对于那些无需被逮捕或拘留的
犯罪嫌疑者,他们可能会被传唤至其个人位于该市或许县之内的特定场所,又或者到他们口中的所在地进行审问盘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