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若人
民法院收到关于
诉讼保全的申请并经审核认定其符合保全条件,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实施查封举措;而对于情况特殊且较为紧迫的案件,则应当于48小时内完成查封行动。
此外,根据法律政策的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接收
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需作出相应的裁定;如有必要提供
担保,则在提供担保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也须作出裁定;而一旦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便应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
执行程序。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而一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就必须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
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