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审理时限将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对于
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庭在收到仲裁申请之后,必须于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若遇案件较为复杂、需要延长
审理期限的情况,应经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可依法予以延长并以
书面形式告知
当事人,然而延期的总期限不可超过十五日。当当事人对裁决结果表示异议,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并由该院按照普通程序进行
一审审判,通常情况下六个月之内就应当完成;如需进入
二审程序,则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