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诈骗罪的案件通常会经历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将相关
案卷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和
起诉;接着是在检察院的主持下,由法院进行裁决。诈骗罪属于
公诉类案件,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结束之后,如果经过检察院的审查,认定
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已经全部查证清楚,并且所收集的
证据确实且充足,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其进行
刑事追责的话,那么检察院将会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反之,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刑事追责的话,则他/她将无法面临公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
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
主刑、
附加刑、是否适用
缓刑等提出
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