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需申请补发
身份证,通常情况下,我们将在六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制作和交付工作。身份证作为一种具有
法律效力、用以证明个人身份的官方文件,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公安部门有权在公民
递交完整《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在某些交通条件较为困难的偏远区域,办理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但是最长不超过三十天。当您在申请
补办身份证的这段期间内,如有急需使用身份证的事务,可依法申请领取
临时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
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