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异地
羁押相关规范规定如下:公安部门在执行跨地区
拘留或者
逮捕行为时,有义务事先通知被羁押者或被告人所属区域内的同级公安机关协同配合。
其次,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禁公民的行动中,务必秉持原则,向
当事人展示相关的
拘留证明文件。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
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
实行犯罪或者在
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