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中国法律制度中,若
传唤对象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传唤,则公安机构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将其拘禁至案;反之,倘若被传唤者未能遵守此种法律程序,逃脱传唤,公安机关亦可依法实施强制
拘传。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于那些无需
逮捕或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传唤并将其带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点,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审讯,但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件。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