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强调指出,由人
民法院编制的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定的法律约束力。只要法院依据相关的
法规和原则制定出来的调解协议书,都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规定,那么在其正式生效之后便具有了相应的
法律效力。在这个前提下,若其中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此份调解协议书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则另一方有权依法
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立法角度看,人民法院裁定的调解书与做出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权威性。当有关机关或个人不当或未按规定方式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权利人可向法院提交申请并请求予以执行。
再者,无论是自基层调解委员会还是司法所等职能机构或者专门部门制作出的调解文件,经过双方
当事人共同签署后,就具备了某种程度上的
证据效力。
然而,该种调解协议书却并不具有强制实施该协议的权力。也就是说,若有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则必须先通过法律
诉讼的途径来证实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然后才能启动
强制执行程序。
同时需注意的是,尽管调解委员会在处理争议
纠纷上拥有相当大的主动权,但他们并不能
直接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也无法为该调解协议提供法律机关或法院的
强制执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
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