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一方的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且房屋也已登记在
出资方子女的名下,同时该房产的后续还款义务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话,那么在
离婚诉讼中,法院通常会将该房屋判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负责偿还剩余的贷款。而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共同偿还的贷款本息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则由获得
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2.若父母在子女婚后为他们购置房产,那么这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在
购房过程中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或其他形式的约定,则应按照约定内容来确定
产权归属;如无任何约定,则可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在
离婚时可以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