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款未偿还的
诉讼费用问题,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由
败诉方承担。具体而言,在涉及
财产权益
纠纷类型的案件中,倘若
诉讼标的额不足1万元,那么每宗案件只须缴纳50元
诉讼费;如诉讼标的额介于1万元与10万元之间,则按照递增的比例收取;若诉讼标的额跨越10万元直至20万元,按比例收取的金额将会进一步增加;超过20万元的部分,将以2%为标准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享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方以及
上诉人预先支付。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需额外支付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由被告自行承担该项费用。对于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则可豁免预付案件受理费这一环节。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
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