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案件的审理与判决,若在
立案阶段,涉案人员主动退还
赃款,则有可能得到法院
不予立案的处理。
然而,对于涉及
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行为,仍将以涉嫌构成
诈骗罪论处,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在此过程中,若涉案人员能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那么将有机会获得法院对其
从轻处罚的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若所有的赃款均在立案之前自愿归还给受害者,那么这就足以证明其不具备构成诈骗罪所需的
犯罪要件。同样,若在
一审审判前,所有的赃款已经全部归还,那么法院将无法对其进行
起诉,同时也不能免除其所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
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
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的;
(四)
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