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基于
合同纠纷而进行的
诉讼事宜,如若合同并无实质性的执行情况出现,且双方
当事人的居住场所均非合同中所规定的履行地,则应遵循被告所在地的相关法律
法规,由该地区的人
民法院来受理此案。
2.在涉及到
购销合同的履行问题上,通常将其指定的交易地点视为合同履行的场所。
然而,在合同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我们应当以实际的交易地点作为参考依据。
3.就
加工承揽合同而言,此类合同以实施加工作业的地区作为履行地,除非合同中有特别针对履行地的特定表述。
4.对于
财产租赁合同以及
融资租赁合同来说,它们以租赁物被使用的所在地区作为
合同履行地,除非合同中有特别针对履行地的特定表述。
5.至于补偿
贸易合同,它以接受投资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6.在书面合同中提到的协议,这是指合同中的
协议管辖条款或者在诉讼之前达成的选择
管辖的协议。
7.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选择管辖的协议方面存在模糊不清或选择了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时,他们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此时应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管辖权。
8.对于因
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属于运输工具或者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那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来负责审理此案。
9.对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而引发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
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相应的管辖权。
10.关于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
侵权纠纷,这些案件应由铁路运输法院来负责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