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哺乳期内子女的
抚养问题时,女方未必能够稳获
抚养权。例如,若女方患有无可治愈的具有传染性的病症或者其他严重的身体残疾,使得子女无法与之共同生活的话;或者在所述情况下,母亲同样具备
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和能力,但却未能尽到做母亲的责任,相反,父亲有足够的能力且子女更加倾向于跟随父亲一起生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父亲有权在哺乳期内主动争取直接抚养子女,且这种诉求通常会得到
司法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
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