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行政机关拟就特定案件做出重大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向
当事人宣示其享有的请求召开
听证会的法定权益,如当事人提出此项申请,则行政机关需按照法定流程组织听证会。听证会源于英美等国,其创立目的主要是为了将司法审判经验引入行政与立法的执行过程中去。
此外,在中国大陆地区,不仅在行政程序领域存在听证制度,同时,立法工作方面也引入并实行了听证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自实施以来,已有数个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策过程中应用过这项制度。具体而言,如果行政机关打算实施下列重大行政处罚行动,均应提前通知当事方有请求听证的权利,且当被要求进行听证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规定加以落实:
首先,罚款金额超过一定限额(例如:较大数额);
其次,通过没收或扣押一定数额的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来弥补损失;
再次,降低违反规定者的资质等级乃至
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此外,强制
停工停产、勒令关闭企业或是限制其相关业务经营;以及最后,其他严重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所有由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情况。那么,如何确保听证会的有效性呢?主要步骤如下: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当事人要求召开听证会,便应在行政机关公布告知之后的五天内完成提出申请;接下来,行政机关需要在听证会开始前的七天左右,及时告知当事人以及相关涉事人员听证会的开始日期、时间、地点等信息;
然后,在遵守合法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听证会一律以公开形式进行;听证会通常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案件调查员主持,若当事人若认为该主使人与案件存在利益冲突,便可申请回避;在此基础上,当事人能够选择亲自出席听证会或者委托他人
代理出席;但是,如果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在毫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席听证会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话,则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于是行政机关应自动停止听证进程;最后,尽管听证会期间可能会出现人员缺席情况,但仍然要遵循以下流程:首先,调查员会提出相关当事人存在的
违法事实、提供
证据以及采取相关行政处罚的建议,接着当事人会针对这些内容进行
申辩并质证;而在这一环节中,当听证会结束之后,制作的笔录应交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
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