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
医疗过失的标准如下:
1、责任方应为
医疗机构及相关医护工作人员;
2、行为实施者在主观意识层面存在违背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定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况;
3、相关医疗行为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实质性损害;
4、患者所遭受的
人身损害与责任方的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联。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