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皆为让与
担保制度,仅表现形式和保障功能略有差异。先让与担保以
物权之性质实施,具备优先受偿性;而后让与担保则作为债权,不享有优先性保护。两种合同格式规范,效力得到确认,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应根据金融或
借款合同的规则进行审判,而非依据
买卖合同来进行审判。先让与担保指的是,当
债权人与
担保人(既可以是
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方)达成协议时,约定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债权人,而且在此之前,担保人预先将担保物转入了债权人的名下。等到
债务清偿完成之后,债权人需要将该项担保物归还给担保方。【先行交付,以示诚意】。而后让与担保,则是
借款人在向债权人立约时,即使有担保人在场,也得说明若届时未能如期偿还
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按照协议内容实施让与行为,并将所让渡财产的权益归属变更。【到期还款后方能获得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告升明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