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合同的终止究竟是否必须提前进行30天预先告知,这一点并无统一的规定。实际上,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劳动合同的解除存在本质的区别。当涉及到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主动解约的情况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必须提前不少于30天给予对方明确的通知;
然而,当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自然终止之际,只需给出适当的事先通知便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