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
二审程序中,开庭并非强制必须执行的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上级人
民法院对于提交到其手中的上诉案件,应当组建
合议庭进行审理,如需开庭则应公开进行,但若相关参审人员经阅卷、
收集证据、询问以及
当事人陈述等步骤后,无法在场获知新的事实或
证据,同时合议庭成员亦认为无需
开庭审理以获取更多信息时,即可决定不开庭审理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
管辖权异议和
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
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