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查取证流程之详解: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人
民法院派遣人员进行
证据收集调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操作。人民法院派驻人员需向被调查方出示有效证件,明确自身的合法权限,以赢得被调查者的协助与配合。
此外,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还应记录详细的调查笔录,同时邀请被调查人进行校对阅读,其后再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此外,行政机关在实施执法和开展案件调查过程中所搜集到的如
物证、
书证、视听资料及计算机数据等证据材料,原则上应以该机关的名义进行移交,但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核评估,只要符合法定标准,便可被纳入正式证据范围内使用。同样,行政机关在执行执法和开展案件调查过程中采集到的鉴定意见、勘测、检查笔录等文件资料,倘若经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后发现符合法定要求,亦能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最后,当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的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此类案件时,如果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
案件处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涉案人员的供词或者相关人员的
证言、陈述,则需要重新进行收集;若经证实确实因为距离远、死亡、消失或者失去作证资格而无法再次收集的话,但只要供词、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已属正当,且又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话,那么经过人民检察院细致审查后一旦发现符合法定要求,仍然可以将其视为正式的证据来使用。需要指出的是,负责依据法律、
法规打击
行政违法行为以及违纪案件的组织机构也可依照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进行类似行动。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对于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
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
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
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